井冈山大学校友会

情况简介

2016年9月成立的井冈山大学校友会是井冈山大学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把校友力量汇聚起来,助力校友、服务母校、回报社会,实现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自1958年建校以来,培养校友超二十万,遍布海内外。广大校友为母校办学献计献策、牵线搭桥、慷慨解囊,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目前,井冈山大学校友会已经成立了深圳、广州、上海、南昌、北京、浙江、东莞、海南、湖北、福建、湖南、云南、贵州、天津十四个地方校友会和福建省福州校友分会,各地方校友会为校友交流信息,资源共享、联络感情,互帮互助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是广大校友温馨的家园。

井冈山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井冈山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是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是JGS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井冈山大学校友自愿组织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校友,增进情谊,交流学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校友所从事的事业、母校的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大学。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井冈山大学内),邮编:343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促进井冈山大学各地校友会的建立和建设,及时了解广大校友对母校的意见和建议,为母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二)充分发掘校友资源,积极开展有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横向合作活动;
(三)服务校友,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协助做好校友返校聚会的有关工作;
(四)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推荐优秀考生报考母校;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五)主办井冈山大学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宣传母校的办学成就及校友的工作业绩;
(六)建立与兄弟院校校友会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地校友会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入会,校友经个人申请可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井冈山大学(包括以下办学历程:1958年成立的井冈山大学;江西师范学院井冈山分院、吉安师范专科学校、吉安教育学院、井冈山师范学院、井冈山学院;江西医学院井冈山分院、江西医学院吉安分院、井冈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安卫生学校;江西农业大学吉安专科班,吉安地区工交干校、吉安地区工业职工大学、吉安职工大学、井冈山职业技术学院、吉安工业学校)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夜大生、自学考试生及留学生等;
(四)在上述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五)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六)井冈山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非本会校友会员而对井冈山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可授予井冈山大学名誉校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母校和本会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投送稿件;
(七)自愿交纳会费,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获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的1、3、5、6、7、8、9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和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选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工作协调、文书处理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网站和内部刊物;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人捐赠;
(三)母校办学收入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井冈山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会费收入独立建账,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接受其监督,接受审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赠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