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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4年1027日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向基金会进行非货币捐赠的所有捐赠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基金会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 捐赠接受原则

第四条  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基金会有权对捐赠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来源不合法的捐赠,基金会不予接受。


第五条 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公益事业发展方向,用于支持井冈山大学的教育事业,如教学科研、师资培养、学生奖助等。

第六条 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通过合理方式变现用于公益项目,或者可以直接用于基金会的公益活动。对于难以变现且无实际使用价值的资产,基金会可不予接受。

第七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捐赠资产。如捐赠人无指定用途,基金会将根据自身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章 捐赠受理程序

第八条 捐赠人有非货币捐赠意向时,应与基金会进行沟通,向基金会说明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来源等基本情况,并表达捐赠意愿和对捐赠资产使用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意向信息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捐赠资产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资产的合法性、市场价值、使用价值、可变现性等方面。评估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协助。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初步评估结果,召开理事会或相关工作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捐赠资产是否符合基金会的接受原则、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公益事业发展需求等。经审核通过后,作出是否接受捐赠的决策。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接受的捐赠,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明确捐赠资产的详细信息、捐赠目的、双方权利义务、资产交付时间和方式、保密条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  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将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交付给基金会。交付过程中应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的资产,基金会和捐赠人应共同配合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章 非货币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非货币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建立专门的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价值、取得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实物类捐赠资产,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进行保管,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对于需要特殊保管条件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保管环境。同时,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使用与处置

1.对于符合基金会公益活动需求的非货币资产,可直接用于相关公益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产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对于不适宜直接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基金会可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变现。变现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或通过合法的交易平台进行操作,确保资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变现所得资金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基金会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

3.对于具有一定收藏价值或潜在增值空间的非货币资产,基金会可考虑长期持有。在持有期间,应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控,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会的发展需要适时作出处置决策。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非货币捐赠资产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使用方向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非货币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审计内容包括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资产的处置是否合规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非货币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其检查和指导。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基金会定期对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非货币捐赠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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