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其他收入
补充党建工作经费制度
(本办法经2024年10月2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他收入补充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党建工作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使用其他收入补充党建工作经费的相关活动,包括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其他收入界定
第三条 基金会其他收入指除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收入来源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租金收入、因受托代理业务取得的受托代理资产收入等。
第四条 其他收入以实际收到或取得收款权利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资产处置收入以资产处置实际成交价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及收款时间确认;受托代理资产收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确认。
第三章 经费补充原则
第五条 合规性原则:使用其他收入补充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确保经费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第六条 必要性原则:党建工作经费补充应基于实际工作需要,优先保障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解决党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适度性原则:根据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其他收入规模,合理确定补充党建工作经费的比例和金额,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均衡发展,避免对其他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专款专用原则:补充的党建工作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党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确保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经费补充流程
第九条 预算编制:每年年初,基金会党建工作部门根据当年党建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党建工作经费预算草案,明确经费需求及用途。同时,基金会财务部门结合上一年度其他收入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预测,评估可用于补充党建工作经费的额度,并与党建工作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最终的经费补充预算方案。
第十条 预算审批:经费补充预算方案经基金会管理层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应重点审查预算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与基金会整体发展战略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经费划拨:经理事会批准的经费补充预算方案下达后,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安排,将相应的其他收入款项划拨至党建工作经费专用账户。划拨过程应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流程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到位。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党建工作任务重大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经费需求发生变化,党建工作部门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基金会管理层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调整方案,相应调整经费补充额度及划拨计划。
第五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党员教育:包括购买党员教育资料、组织党员培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所需费用。党员教育资料涵盖党的理论书籍、学习视频、内部刊物等;党员培训可委托专业培训机构或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培训内容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史党建知识、党性修养等方面;主题党日活动以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党组织建设:用于党组织日常办公费用,如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地租赁等;党组织制度建设,包括制定和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所需的调研、论证及印刷费用;以及开展党组织换届选举、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等活动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党建宣传:制作党建宣传资料,如宣传海报、展板、宣传片等,用于展示党建工作成果、传播党的声音;开展党建宣传活动,如举办党建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扩大党建工作影响力;以及维护党建宣传阵地,如党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建设与运营费用。
第十六条 党员关怀:对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物质帮助和精神关怀;组织党员健康体检、开展文体活动等,丰富党员业余生活,增强党员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报销审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执行。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经办人签字、党建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基金会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报销。对于重大支出项目,还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台账管理:党建工作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每一笔经费的收支情况,包括支出日期、用途、金额、报销凭证号等信息。财务部门定期对台账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账目清晰、数据准确。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每年年末,党建工作部门应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对照年初制定的党建工作计划和目标,分析经费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内部监督:基金会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经费补充流程是否合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报销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党组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年报等渠道公开党建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截留、侵占党建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基金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理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