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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来源: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监督制度

(本办法经2024年117日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做好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合规合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监督是基金会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必须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审计和基金会监事、捐赠人的财务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员责任制和建立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

第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监事,监事有权依照《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要及时如实回复捐赠方的查询和意见。受益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及通报:

1、上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2、本年度上半年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3、下半年预捐赠项目收支预算

第九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江西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检后的年度工作报告须在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进行年检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按照《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通过江西省民政厅网站、基金会网站等途径,及时做好日常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并接受捐赠方监督、政府监督、理事会监督、监事监督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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