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规定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 项目类型及协议签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人才培养基金;(二)实力提升基金;(三)校园建设基金;(四)公益基金;(五)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到账时间、转账方式、捐赠用途、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兼法人委托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金后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捐赠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根据捐赠项目性质进行项目立项,专款专用。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方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方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5.对捐赠方的征询、监督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并适时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提供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总结报告等,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并提供更改捐赠协议用途或调整细则的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主动与捐赠方保持联系,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与安排获奖人向捐赠方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对项目撰写总结报告,包括资助人员名单、资金使用效益、资助成果等。资料汇编后,交由基金会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