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境外非政府组织
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我校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
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的申请。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基金会合作单位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在基金会的一切活动。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
第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对校内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活动使用的资金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界定的范围。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校内进行募捐。
第十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校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活动期间,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日程安排开展活动,遵守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开展活动后,基金会应当于备案结束日期之前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单位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送省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