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值增值
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基金会投资风险,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与原则,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确保投资决策、议事程序的高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会是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学校是江西省井冈山大学。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是基金会理事会下属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基金会可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并向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业务,决定投资委员会委员人选;
(二)听取并审议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资报告,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三)审核并决定各项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提名,学校批准。委员会由金融、实业、法律等专业领域的理事会理事、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投资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和决策运行机构。委员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经理事会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如有需要,可届中调整。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基金会投资政策和投资运营规则;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投资行为担当履职;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开展基金会投资理财活动;
(二)坚持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确保投资合法合规、保值增值;
(三)制定投资委员会规章制度、议事规则;
(四)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委员会工作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等;
(五)对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开展投资项目尽调,做好遴选、计划制定、项目审议、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项目跟踪了解和监督等工作;
(六)聘请外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评估投资决策;
(七)投资结果报送理事会及学校;
(八)做好投资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委员会投资额度:
(一)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拥有从事单笔1000万元及以下投资额度决策权;
(二)单笔超过1000万元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征询学校意见,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般由理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一般由15人组成。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在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集并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投资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议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审议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经营目标;
(三)审议年度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投资管理及其他影响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五)审议投资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六)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是否参加会议;
(七)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八)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二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委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由主任委员选派,一般不超过9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搜集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预期收益,咨询投资专家委员会委员,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银行流动性金融产品,净值型及保本浮动型产品,即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或同类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程序为:
(一)基金会秘书处公开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询价邀约,银行提交盖分行章或支行公章的报价单;
(二)基金会秘书处集体会议商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确定入选银行和项目;
(三)入选银行和项目报理事会审议,形成理事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基金会公示入选银行和项目;
(五)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秘书处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除银行类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项目,投资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投资计划方向发布项目邀约/招标公告;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提案;
(三)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提案并形成会议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基金会公示投资入选方案;
(五)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秘书处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二)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四章 免责与追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投资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理事会、学校做出汇报,由理事会、学校共同做出处理决议。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相抵触时,按修改后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7日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