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4年1月17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
第三条 基金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基金会采购实行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制度,基金会每年10月组织下一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与采购
第七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基金会不单独组织物资的招标方式与采购,基金会物资采取全权委托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
第八条 基金会物资采购工作参照《江西省井冈山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章 验 收
第九条 基金会应对收到的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采购要求,以及技术资料对照采购合同逐 进行核实,完成初步验收。
第十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项目的技术验收,主要是对安装调试好的仪器设备开机运行使用,并依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贵重或者技术复杂仪器设备、大宗货物的验收,必要时应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并提请学校资产管理处正式验收。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待符合相关要求后正式验收。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参与招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