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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35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主管除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四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一般财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进行监交,委派会计主管由秘书长和学校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六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八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各项经济政策,依法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2.负责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

4.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5.参与捐赠协议管理,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

6.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更登记及国有资产统计等工作;

7.规范单位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体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8.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配合学校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并表工作。

9.加强会计监督,实行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未向基金会理事、监事报告基金会财务情况;

10.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安排财会人员的各项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11.其他交办的财务工作。

第十条 会计岗位职责:

1.办理各类专项基金报销业务;

2.各类院系基金的到款、项目使用情况及余额等查询;

3.奖助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级)的发放:接收学院邮件,电子与纸质数据核对,与银行数据对接,若发放不成功与学院和银行的联络等;

4.配合项目管理部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特别是奖学金、助学金以及重大项目的财务报告;

5.对出纳开立的支票与电汇凭证进行复核,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包括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金额等,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

6.每月整理基金会年度报告中财务部分的内容并按院系进行分析统计;

7.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年末固定资产盘点;

8.会计档案管理:每年将会计凭证、账簿、银行对账单编号登记整理成册,粘贴印花税;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年终结账;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已制作的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2.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包括领用、核销、开立、寄送;

3.具体负责年末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4.具体负责现金及各类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印章(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网银U盾的保管;

5.财务室各类文件资料的寄送(包括审计询证函、年检材料、配比材料等);

6.具体负责整理当天记账凭证及各类单据;

7.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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