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本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诚信、合规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和其他资产;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四)有偿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本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应坚持集体审批决策原则。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八条 在本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