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使用和运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于特定公益目的,向基金会捐赠资金,并按照捐赠意愿,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基金。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设立的所有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1.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捐赠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有明确的公益用途和资助范围,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捐赠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于具有特殊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捐赠项目,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可适当降低捐赠金额要求。
第五条 设立程序
1.捐赠人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意向,并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表》,详细说明基金的名称、捐赠金额、使用方向、资助方式、管理要求等内容。
2.基金会对捐赠人的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基金用途的合理性、捐赠人资格等。必要时,可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通过后,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专项基金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名称、规模、用途、管理方式、双方责任等条款。
4.基金会根据《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的约定,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为专项基金设立独立的明细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5.基金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专项基金的设立信息。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管理架构
1.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项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成员一般由捐赠人代表、基金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人数为[X]人(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主任由捐赠人代表或基金会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全面领导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专项基金的日常事务,包括基金收支管理、项目实施监督、信息沟通等。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1.制定和修订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
3.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4.决定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如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调整、终止等。
5.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和捐赠人报告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会议制度
1.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管委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议事项,并由参会成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应报送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原则
1.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支持井冈山大学的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
2.资助井冈山大学的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师生。
3.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如学术交流、师资培训、校园文化建设等。
4.其他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专项基金设立目的支出。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1.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部门或个人应向管委会提交《专项基金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项目名称、申请金额、用途、实施计划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评审:管委会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基金的使用原则和年度预算安排,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审批决策:经管委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对于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4.资金拨付:经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
1.专项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到账,投资收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基金会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项基金明细账户,对专项基金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收到捐赠资金后,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捐赠信息。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
1.专项基金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支出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基金支出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支出报销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合同等凭证,并按照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3.专项基金的支出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审计结果应向管委会和捐赠人报告。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
1.管委会应根据专项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应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明确各项收支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2.年度预算方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
1.专项基金的投资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法、稳健、收益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基金会应制定专项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决策程序等。投资项目应经管委会和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3.投资收益应纳入专项基金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1.基金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审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管委会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专项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收支、项目进展、取得的成效等。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1.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基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
2.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及时回应捐赠人的关切,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3.专项基金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于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条 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基金应当终止:
1.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基金使用目的已经实现。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专项基金无法继续运作。
3.捐赠人提出终止申请,并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4.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清算程序
1.专项基金终止时,管委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对专项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和核算。
2.清算小组应编制清算报告,详细说明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资产处置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清算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3.专项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基金会按照其宗旨用于与原专项基金目的相近的公益事业。
4.清算结束后,基金会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的注销手续,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终止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制度将作相应修订。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设立的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项目或其他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或委托的公益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组织专门的评审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秘书处代表基金会行使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有长期的资金来源,能够长期支持或资助某项公益项目,且该项目已在基金会立项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报送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管理成本的提取,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约定事项等内容。
(二)基金会秘书处将相关材料统一汇总后,召集评审会。
(三)经评审同意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发起人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六条 基金的名称。基金的名称应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以所设基金使用方向、目的为参照,尽可能体现捐赠方的意愿。名称须规范,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起始资金。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会另行审批。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后,基金会印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基金会可以在专项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不高于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九条 捐赠收据。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 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做出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新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委派负责人执行日常工作,有需要的成立专门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如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向理事会通报情况。
(二)专项基金每自然年募集资金不应低于起始资金的30%,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
(三)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公益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公益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秘书处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每年应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五章 专项基金评估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和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大额专项基金,要求年末选择符合省民政厅要求的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对受赠财产应跟踪调查,适时做出评估意见;若受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捐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秘书处或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