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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20235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学校捐赠工作,妥善使用捐赠财产,营造捐赠工作氛围,引导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捐赠工作,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接受捐赠的唯一合法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校友会、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受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委托开展具体募捐工作。

第二条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采取项目的形式进行管理,每一笔捐赠作为一个立项项目,由捐赠联系人填报《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项目申报表》,用途均为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项目的认定以学院为单位,分校友和非校友的社会团体或人士两个维度,结合捐赠联系者的情况确定捐赠财产的学院认定。捐赠对象如为校友,按该校友所在专业确定该笔捐赠财产的认定学院。捐赠对象如为其他社会团体或人士,按捐赠联系者的学科专业或联系对象确定捐赠财产的认定学院:捐赠联系者如为学院教师,该笔捐赠财产认定为该教师所在学院;捐赠联系者如为管理服务人员,该笔捐赠财产认定为该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所在学院;捐赠联系者如为校领导,该笔捐赠财产认定为该校领导联系学院(有多个联系学院的校领导由其指定认定学院)。捐赠联系者如为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的身份确认捐赠财产认定学院。

第四 对于募捐的基金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需求,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

第五 对于捐赠经费总额超过15万元非指定用途的冠名、建设类基金项目,学校按不低于1:1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用于该项目建设,同时按项目经费5%比例(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学院核算年终绩效分,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 对于明确为奖学金、助学金指定性用途的基金项目,项目经费全额用于该指定性用途,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对于捐赠经费总额超过15万元的该类项目,按捐赠经费1%比例(总额不超过2万元)给学院核算年终绩效分,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第七 对于捐赠财产为实物(动产或不动产,核算价值达到15万元),按捐赠财产价值1%比例(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学院核算年终绩效分,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第八条  基金会募集的基金项目所需支出经费(均以基金项目完成时的实际募捐财产计算),其中项目经费在基金会开支,配套经费和年终绩效分核算经费从学校自有经费中开支。配套经费和年终绩效分核算经费在基金项目完成后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九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对于特殊捐赠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处理。



附件: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项目申报表


 

附件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立项项目申报表


捐赠方名称


捐赠方地址


捐赠形式

(现金、有价证券、

动产、不动产、

认捐项目等)


捐赠价值(万元)


捐赠时间


是否举行捐赠仪式


捐赠方联系人姓名

及电话


联系捐赠人姓名及电话

(排名第一者为牵头人)


捐赠第一联系人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教育基金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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