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本办法经2022年10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指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接收捐赠和发生往来结算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江西省公共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的有关日常工作,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票据的申领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请申领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五条 首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申领证申请表》,并按照申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材料。
第六条 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申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捐赠协议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票据一次申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政票据由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设置财政票据专柜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打印,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打印错误的,应点击打印作废,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注销变更时,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申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五条 当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申领证》遗失时,基金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声明作废。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以下情形的:
1.购买非法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
3.使用外单位票据;
4.擅自出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拆本使用票据;
5.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
6.不按规定缴销票据;
7.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8.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
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