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的
使用和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对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的管理,完善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法人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基金会印章、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有序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基金会各部门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公布启用并备案。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限在印章保存场所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外用印,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印章负责人监印方可。
第六条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印章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限在印章保存场所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出外用印,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印章负责人监印方可。
第七条 使用基金会印章,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用途、用印件名称、数量,使用人签字。
第八条 基金会制发公文、奖状、证书、报表等需使用“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时,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更换、使用新印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采取严格的保管措施;做到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对非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和影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启用新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予以申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机构撤销后作废的旧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收回,入档封存或销毁。需上缴或自行销毁旧印章,经管人员要予以登记备案,并注明启用和废止日期。
第四章 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负责人或秘书处办公室显目位置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第十四条 法人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十五条 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后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六条 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