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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本办法经20221028日第届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我校开放办学战略,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法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一)人才培养基金:

1.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2.创新创业基金;

3.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等。

(二)实力提升基金:

1.平台类:支持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和学术团队建设;

2.科研类: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科研项目基金,开展以项目为支撑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

3.教师类:鼓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或师生认可、业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

(三)校园建设基金:

1.建筑类:冠名整体建筑物,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2.大型风景、路桥类:如冠名各校区广场、道路等;

3.教室、实验室类:冠名学校的教室、实验室或教学示范中心等,如各学科(专业)实验室等;

(四)爱心基金:

为关爱、帮助困难师生员工或校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建设和谐井大。

第五条  冠名标准

(一)人才培养基金类:一次性捐赠或认捐额度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实力提升基金类:平台类基金一次性捐赠或认捐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类以具体项目确定捐赠金额;教师类基金一次性捐赠或认捐额度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校园建设基金类:一次性捐赠或认捐额度在建筑物造价的1/10或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校园景观设施认捐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爱心基金类:一次性捐赠或认捐额度不限,随心愿走。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AABBCC

1.AA。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银河、邵逸夫、思源等;

2.BB。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池、泉、渊)、山(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七条  冠名程序

1.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等。

2.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3.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冠名的申请项目,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项目,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冠名项目需适合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审核并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定制。

第九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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