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本办法经2023年5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管理人员职责、投资决策机制、财务审批权限、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控制依照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章程;
(二)内部控制约束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控制涵盖基金会内部涉及财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职责、权限、决策、执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四)内部控制遵循符合实情、杜绝漏洞的原则,以合理的控制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文件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与授权批准控制。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职。各级和各岗位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第五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文件,并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执行监督,主持和责成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会计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基金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和资产进行监督。对违反各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会计、出纳岗应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财务相关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职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由项目部专人进行接收、登记、出具票据或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价值后,交综合部专人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十条 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对风险型投资严格控制。委托金融机构购买的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在不影响公益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咨询与运作委员会。投资咨询与运作委员会拟定投资方案,提出决策建议报告。理事会根据投资顾问委员会的评估、决策建议报告,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 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风险投资方案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二)委托金融机构购买低风险或保本型理财方式,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购买;
(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按《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立项项目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四)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万至100万(含100万)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100万以上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
(五)年度费用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审批执行。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外,由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情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会计数据随同工作报告报送上级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同时上报民政厅审查备案和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经过第三方审计、上级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合格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数据,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