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实施办法
(本办法经2022年10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学校捐赠工作,妥善使用捐赠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自愿捐赠和无偿接受的原则;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
(四)对捐赠者给予各种形式的褒扬或鼓励。
第二章 捐 赠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捐赠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经捐赠者和学校双方协商,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均可予以冠名。
(一)人才培养基金:
1.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2.创新创业基金;
3.校园文化建设基金。
(二)实力提升基金:
1.平台类:支持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和学术团队建设;
2.科研类: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科研项目基金,开展以项目为支撑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
3.教师类:鼓励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或师生认可、业绩突出的教育工作者。
(三)校园建设基金:
1.建筑类:冠名整体建筑物,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2.大型风景、路桥类:如冠名各校区广场、道路等;
3.教室、实验室类:冠名学校的教室、实验室或教学示范中心等,如各学科(专业)实验室等;
(四)爱心基金:
为关爱、帮助困难师生员工或校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建设和谐井大。
第五条 捐赠形式
校友和社会捐赠可分为货币(含有价证券)捐赠和实物捐赠。
(一)货币捐赠:冠名捐赠、指定用途捐赠、非指定用途捐赠等。
(二)实物捐赠:包括教学设备、财产、礼品等。
第六条 捐赠方式
(一)捐赠者根据学校设立的捐赠项目提出捐赠申请,学校经与捐赠者协商,研究决定是否接收捐赠者申请。
(二)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不含非指定用途捐赠、礼物捐赠)。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冠名等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接受捐赠的唯一合法组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负责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校友会、各学院(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受基金会的委托可开展具体的募捐工作。
第八条 所有捐赠的资金必须存入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由聘请的学校计划财务处专业财会人员负责捐赠资金的财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所有捐赠的实物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的账目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捐赠协议的要求,确保捐赠物品的安全与使用效果。若接收捐赠的珍贵史料或礼品,由学校档案馆统一存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单位)颁发捐赠证书或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十二条 学校将捐赠信息编辑成册,永久存放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捐赠者授予客座教授、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