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重要作用,规范捐赠接受工作,保护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助、赠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物,以及为学校规划设计等智力贡献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四条 井冈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或其下(附)属单位接受捐赠须经校基金会同意。未经基金会同意,校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井冈山大学或其下(附)属单位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房产、物资设备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接受捐赠的财物不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相关部门资产管理账目。
第七条 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对捐赠者捐资设立的基金,按《井冈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约定,严格相关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八条 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教代会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三章 接受捐赠的方式及项目
第十条 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基金会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
1.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基金;
2.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3.赞助学校校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活动;
4.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
5.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章 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对个人捐赠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
第十六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七条 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校基金委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井冈山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学校按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井冈山大学
2018年5月4日